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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实鸟足毛茛瘤子草森林榕污毛香青南川卫矛z

发布时间:2022-09-15 17:46:05 来源:华北农业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新农牧机(修)字〔1996〕23

伊犁州、各地(州)、县(市)农机局(处)、工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一九八五年我们曾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他对农机维修市场的管理、农机修理质量的提高起到一定的刺桐作用。随着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农机维修事业的发展、农机维修市场的扩大、农业部《关于农村机械维修点等级审定管理的补充规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发布,原实施细则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为此,我们重新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转告我们。

一九九六年八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点的管理,发展、规范农机维修市场,维护农机维修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原农牧渔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4)农(机)字第42号文《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维修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各种拖拉机、内燃机、农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农用工程机械、农村机电设备及其他农用动力机械和配套作业机械、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为主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车间)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经济组织,统称为农业机械维修点(以下简称维修点),均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二章 等级划分与审定

第三条 维修点分综合维修点、专项维修点和流动维修点三类。

综合维修点分为一、二、三级,划分标准和从业范围见表一。

专项维修点是指从事燃油泵调修、精密零件修理、电机和电器设备修理、水箱修理、补胎充气、油漆、铆、锻、焊、金属切屑加工等经营一项或多项业务的维修点,从业人员必须达到本专业初级工以上水平,其中,燃油泵调修和精密零件修理者必须达到本专业中级工水平,电机和电器设备修理者必须是初中以上毕业生(或同等学历);维修点必须具备开展该项业务的工具、量具、设备和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以及必备的技术资料(包括作业规范),其它要求参照本条表一与从业范围相对应的规定执行。

序号项目一级二级三级

l技术

人员本专业助工或技师1人技术员或高级工1人

2修理工高级工1人,中级工占修理工总数20%中级工1人初级工及其以上

3质检员专职1人兼职1人

4工 具全套拆装工具、修复工具、钳工工具。必备拆装、修复工具及全套钳工工具。必备拆装、修复及钳工工具。

5计 量器 具平板、游标卡尺(包括深度和高度)、钢板尺、宽度尺、外径百分尺、百分表、量缸表架、万能角尺,厚薄规,螺纹量规、压力表、转速表,万用电表。游标卡尺、钢板尺,百分表、外径百分尺、量缸表架、厚薄规、螺纹量规、压力表、转速表、万用电表。游标卡尺、钢板尺、厚薄规、转速表。

6修 理

设 备测功机(或功率油耗仪),燃油泵试验台,喷油嘴校验器,连杆校正器,磨合台,充电机等。喷油嘴校验器,简易功率油耗仪及其他修理设备。喷油嘴校验器及其他修理设备。

7加 工

设 备车床、铣床、刨床、钻床、砂轮机、电气焊、烘炉、 空压机、喷漆设备等。车床、钻床、砂轮机、电气焊、喷漆设备等小台钻、台虎钳、电气焊等。

8厂 房300平方米100平方米固定工作场所

9技 术

资 料技术标准、修理工艺技术标准、耳羽岩蕨使用保养说明书。使用保养说明书

10管 理

制 度技术管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岗位制、服务公约较详细的岗位制、服务公约。

服 务 公 约

ll从 业

范 围

大、中型拖拉机、内燃机、农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农用工程机械、联合收割机、电动机等农用动力机械的包修、部件换修,包含二、三级点修理范围。左栏所包括的各种农用动力机械的包修和发动机、底盘等重要部位修理及小型动力机械农副产品加工等机电设备和大型农机具修理,高号保养,包含三级点修理范围。各种农用动力机械的一般部位修理,(除去曲柄连杆、燃油泵,中央传动等)一般保养、故障排除及中小型机械和半机械化农具修理。

流动维修点是指没有固定场所、从事流动修理的个体户,其应具备的职业技能级别、工具、量具、技术资料及开业范围参照本条表一相对应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维修点审定工作由农机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机部门)负责,具体检查工作由县(市)农机维修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进行,尚未成立检测中心的,暂由县农机部门代行(下同),检查合格者,由农机部门颁发统一制做的《农业机械维修点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及标牌并同时下发批准文件。《合格证》必须注明:维修点类别、等级、有效期限,加盖批准单位印章;批文除包括《合格证》注明的内容外还应注明从业范围、检查部门及检查结果(作为附件)。

第五条 维修点审定按图一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中专项点审定程序,可依照本细则第三条表一对维修设备和从业范围的规定,分别比照一级点、二级点、三级点进行。流动维修点审定比照三级点进行。

第六条 检测中心对维修点的检查,按照检查评分表(附件二、三、四)进行,得分因此对人体健康无害在80分以上者为合格,经批准后,颁发相应的(合格证》;初审检查不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上者,如地处边远贫困地区、社会急需,可颁发临时《合格证》,一年后再行检查,检查结果合格者,应换取正式《合格证》,不合格者降级、减少从业项目或收回临时《合格证》。

第七条 维修点《合格证》应每年进行一次审验,由批准颁发《合格证》的农机部门组织进行,审验仍由检测中心检查评分,不符合规定者,限期六个月内复审,仍不符合规定者。应降级、减少从业项目或吊销《合格证》。

第三章 开业与停业

第八条 申请开业的维修点应依照《新疆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持农机部门有关批文和《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 对于已开业的维修点,若无农机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在本细则发布后,应立即向当地农机部门提出申请,农机部门应在两年内,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完成补发《合格证》工作。

第十条 未办理《合格证》、依法被吊销《合格证》或营业执照的维修点,不得继续从事农机维修或者停业。

第十一条 维修点要求停业时,应向对其审定的农机部门和工商部门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章 权力 与义务

第十二条 维修点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内正常营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干扰、阻拦。

第十三条 维修点的合法经济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税、费以外摊派其它费用,不得平调其修理用具、设备、房产和资金。

第十四条 维修点要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农机和工商、税务、物价、劳动、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维修点收费标准由当地农机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最高限价,维修点不得变相加价,随意提高修理费用。

第十五条 维修点应照章纳税,按规定向农机部门缴纳审定(验)费。

第十六条 维修点应认真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监督实施刃、法》规定的和义务,加强质量管理,做好计量器具的校验工作,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修理工艺,认真进行质。量检验,保证维修质量,做到不合格品不出点;一、二级维修点及承担重要部位、部件修理的维修点,必须认真填写修理记录,建立维修技术档案,其它维.修点应认真填写维修记录;维修点的维修工必须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工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经过考核后,取得由劳动部和农业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全部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维修点必须搞好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服务公约,不务农时,·方便用户;应建立健全财务帐目,按规定向农机部门上报统计报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农机部门负责维修点的管理工作,应责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自治区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推广维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表彰、奖励先进维修点,逐步提高维修点的技术水平、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农机部门要配备农机维修监查人员,监查任务为履行本细则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维修点的检查和违法处罚。

农机维修监查人员,由自治区农机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并发给统一制作的监查人员证书和标志。监查人员履行检查公务时,应持监查证书,佩带监查标志。

第二十条 农机部门依照《新疆农机维修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对维修点实施维修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机部门依照《新疆农机维修工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维修点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

第二十二条 农机部门应做好对维修点统计报表的管理,按期发放、收集、汇总报表并上报上一级农机部门。

第二十三条 农机部门应向维修点收取一定的审定(验)费。收费的标准、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农机局、物价局、财政厅另行

下文作出规定。

对维修点实行技术服务的,服务费的收取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机部门管理人员应心叶石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管理水平,廉洁奉公,合法审定,严禁对维修点"吃、拿、卡、要",杜绝一切不正之风。

第六章 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维修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认定为违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1、未经农机部门对其作业条件进行审定或虽经审定、未取得《合格证》而开业者;

2、在本细则发布前,已经领取营业执照、未按期补办由农机部门颁发的《合格证》而继续开业者;

3、未按规定更换临时《合格证》而继续开业者;

4、超出审定(验)及《合格证》注明维修类别、等级的规定进行作业者;

5、拒绝农机部门的审定及每年一次的例行审验、不按规定向农机部门缴纳审定(验)费者;

违反上述规定的维修点,由农机部门责令限期达到规定要求,并处以200元至一千元的罚款;逾期未达到要求的由农机部门吊销其《合格证》,对无《合格证》者,责令立即补办。

第二十六条 被农机部吊销《合格证》或无《合格证》的维修点,应在接到吊销或补办决定后30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四)Lai Y C等用新戊2醇(NPG)、聚丙2醇与IPLI反应得到商品名为INP4H的预聚物,然后与亲水性单体经紫外光固化得到聚氨酯薄膜,在缓冲溶液中溶胀至衡重得到PU水凝胶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严禁将《合格证》转让或租借给其他维修点,违者,没收其《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维修如此循环1段时间点修旧利废,组装机器总成和部件。但是,严禁拼装整机。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农机局和自治区工商局负责解释。如果发生上述两部门解释意见不一致时,由两部门协商后作出统一的解释意见。

第三十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原实施细则丽江栎宣布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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