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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复绿补植的恢复性司法模式毛脉蓼

发布时间:2022-07-21 05:19:09 来源:华北农业网

福建:“复绿补植”的恢复性司法模式

4月22日消息:今年1月福建省两会期间,“美丽福建”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在众多建言“美丽福建”的议案、提案中,一份提案尤为引人关注,内容是推广福建省部分法院在全国独创的生态资源司法保护模式,全面创新福建省生态资源司法保护体系,升级完善生态资源保护地方立法,先行先试,共建“美丽福建”。

提案提及的福建省部分法院独创的生态资源司法保护模式,被称为“恢复性司法实践+专业化审判机制”的生态司法模式,它究竟具有怎样的创新意义,或是需要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值得关注。现发表这篇报道,供读者思考。

“一判三输”到“一判三赢”

“恢复性司法实践”,指的是福建省部分基层法院在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采取承担劳务、给付货币、亲友代植等方法,补植补种林木相应面积,恢复森林生态功能。

这种尝试,发端于柘荣县人民法院。柘荣县森林覆盖率高达70.8%,绿化率达89%,是“省级县城”,2007年被评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2004年至2006年,柘荣法院审结森林失火案件多达16起,过火林地面积近2000亩。该院林业庭往往突出震慑作用,根据过火面积或案件性质、情节,作出实体刑判决。

然而,被烧毁的山场在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仍是荒山一片,严重的,还造成水土流失或地质灾害。被毁林木所有人也难以获得实际足额的赔偿。

如何破解“一判三输”这一难题?2007年初,柘荣法院从刑法和刑诉法的立法本意上谋求破题思路,重新确立了“惩罚违法犯罪是手段,保护生态才是目的”的林业刑事审判理念,首创了“复植补种”案件审判模式。

2007年以来,柘荣法院审理各类生态案件30多件,被告人履行“复植补种”率达到100%,近2000亩过火林地得到补植绿化,而且发案数同比明显下降。

2010年3月13日,中央电视台以《保卫环境 司法“亮剑”》为题,推出了柘荣法院的创新之举。之后,福建法院纷纷移植柘荣经验。

虽然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适用的是非监禁刑,但判令他们支付恢复生态的资金并长时间承担艰苦劳作复植补种的效果,远胜于入狱劳改,被毁林木产权人的经济损失以林木再造的方式得以挽回,国家的生态资源得以恢复,可谓“一判三赢”。

2010年以来,仅仅3年时间,福建省此类案件在“恢复性司法实践”中判结270件,“复植补种”面积达8649.7亩,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

“分散受案”到“集中审理”

现行的涉生态资源各类案件分散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受理,在司法尺度的整体把握上难以统一。为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林业庭适时指导柘荣法院开展了生态资源案件“集中受理、专业审判”的改革。2009年6月,柘荣法院成立了全国首个生态环境审判庭,其职能拓展为审理与生态环境紧密关联的各类案件,实现了审判机制的创新。

也就是从这时起,福建省独创的被概括为“恢复性司法实践+专业化审判机制”的生态司法模式开始逐渐成形。部分基层法院先后以林业审判庭为基础,建立了生态资源审判庭,由单一的林业审判向综合的生态资源审判转变。

2012年4月,福建高院出台了《关于为推进生态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在全国率先提出推进“生态资源审判专业化”改革,对涉及森林、矿产资源和大气、土地、水资源污染等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实行集中审理。

目前,福建省法院已成立生态资源审判庭39个,生态资源合议庭16个,开创了全国法院生态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的先河。2009年至2012年12月,福建省法院共审结涉生态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9331件,判处罪犯7713人,发出“补植令”、“监管令”等270余份,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达3万多亩。福建省连续10年森林覆盖率保持全国第一,成为水、大气、生态环境全优的省份。

“单兵突进”到“自发协同”

不仅法院,有的基层检察院也加入这一全新的司法实践中。2007年至2010年,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共向寿宁县人民法院提出以“补种复绿”代替经济赔偿建议9件9人,全部被法院采纳。

2010年,寿宁县公、检、法及有关部门,以“挽救一个人、教育一群人、恢复一片林”为原则,联合出台了《关于对失火案件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并责令在火烧迹地“补种复绿”的条件及监督执行的意见》,明确该类案件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具体流程、监督措施,建立了造林押金制度和树苗预定制度,要求被告人在判决前交造林押金到所在乡镇林业站,在完成造林任务后方可返还。该《意见》施行3年,寿宁县5100多亩被毁林地恢复植被、重披绿装。

同时,与法院的生态资源审判专业化改革相呼应,有的基层检察院也对应地将林业检察科改为生态资源检察科,同步调整了案件管辖范围,并与法院、公安局、林业局等联合出台生态资源案件办理规定,初步建立了县域范围内的办案规范。

2010年,柘荣县人民检察院立足该县提出的“生态养生城”的战略定位,在全省检察机关中率先设立了“生态资源检察科”,理顺了生态资源类案件的办理机制。3年来,该院“生态资源检察科”共查处损害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类案件18起,对17件生态资源案件的复植补绿情况进行了验收,责令补种林木2000多亩。

“先行先试”到“进则全胜”

福建省持续6年的生态保护司法创新,可以说是无先例可循的一场“先行先试”。由于现行刑法尚未对失火毁林案件适用责令补植作出相关规定,导致各地法院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只好为此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

2010年,寿宁县公、检、法及有关部门联合就“补种复绿”司法措施出台意见,但在3年的实施过程中,该意见曾因效力层级较低,群众的认知中存在自行“立法”供自己执法之嫌,引发当地一些群众的质疑。为此,司法机关只好不断地对农民群众释法说理。

此外,缺乏完善的体系化配套机制,也成为福建省生态司法纵深推进的“瓶颈”。由于生态资源审判庭尚未在全省法院全面建立,导致同类案件在不同地方由不同的法庭审理,上下级法院生态案件审判业务部门尚未形成专业的对应衔接关系,各自把握的尺度不尽相同,极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同时,按照现行法律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公诉机关的系统性配套跟进,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生态资源公益诉讼所做的制度性规定也难以操作,对生态资源修复极具效益的“复植补种”也不可能靠审判机关单兵推进,获取全局性的成效。

就此,福建省政协委员提案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并会同省司法厅、林业厅、森林公安局等政府部门,对“复植补种”进行立法调研,从更高的层级制定《福建省林业刑事案件生态恢复补偿办法》、《福建省林业刑事案件生态恢复社区矫正办法》,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为福建省的生态安全提供保障。

提案同时建议,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及时总结推广基层经验,从全省宏观层面统一推动生态资源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在现有林业审判、检察业务部门的基础上,全面设立统一的生态资源审判和生态资源检察业务机构,理顺对应衔接关系。

提案指出,以“恢复性司法实践+专业化审判机制”为核心要义的生态司法模式,凝聚了基层法院法官的司法智慧,应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把脆弱的生态置于专门的法律体系特别保护之下。

“美丽福建”的恢宏长卷,在生态法官的足迹下悄露端倪;“复绿补植”的司法实践,在日渐凸现它的生态效益;“生态法庭”也在日益清晰地展示它的社会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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